「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納入居家照顧之可行性評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社會(評) 098-090 號
December 2, 2009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納入居家照顧之可行性評析 社安組召集人 詹火生
高級助理研究員 林建成關鍵字: 易服社會勞動 居家照顧
據報載,士林地檢署為因應「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已於今年9月1日開始上路,特別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合作,針對被判刑6個月以下的受刑人、或服刑期滿重返社會的更生人開設「照顧服務員」職訓班,取得證照後透過居家照護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或出獄後投入長期照顧的就業市場。由於牽涉到更生人的工作權利,以及弱勢民眾的受照顧權益,引發若干受照顧家庭對此項政策多所顧慮,因而受到社會廣泛的討論。
基於此,「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納入居家照護的可行性,將可從下列兩個層面來討論。一為「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原始精神及意義,另一個層面則是居家照護制度的人力需求問題。
首先,什麼是「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依據內政部的解釋,易服社會勞動是:「參考國外的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制度、我國現行刑法第74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5條之2關於緩刑及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制度而設計,是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執行,具有處罰性質的易刑處分」。其用意是為了提供經濟弱勢的受刑人免於入獄服刑,不需中斷工作,又能兼顧家庭的替代性處遇。惟「易服社會勞動」是否一定要包含居家照顧工作?受照顧家庭又是否能夠真誠接納易服社會勞動的受刑人或更生人?如果其中有一項答案是否定的話,則是項政策恐有再檢討的空間。
理論上,受刑人不應該被標籤化、更生人的工作權利也應該受到保障。但司法單位仍應記取過去國防部派任替代役男時所引發的不適任疑慮,以及各類型犯罪的再犯率等,並考慮受照顧家庭的感受後,再安排合適的受刑人「易服居家照顧」才能避免爭議。另外社政單位在服務輸送的過程中,亦應尊重個案的選擇,並透過溝通、說明讓受照顧家庭清楚服務的流程與細節,而非僅是單方面的扮演服務提供者的角色。特別是對於有受照顧需求的經濟弱勢家庭(如中低收入戶),政府除了嚴格考核服務提供者的專業照顧能力外,更應主動提供必要的資訊與服務。
展望未來,政府即將實施「長期照護保險」,現行之受刑人「易服居家照顧」在日後長照保險施行時是否繼續實施?目前長期照顧人力是否嚴重短缺,或是需求遠大於供給?受刑人「易服居家照顧」,以及更生人接受居家照顧訓練能夠有效解決長期照顧人力需求的問題嗎?或只是社政單位被動配合司法單位的一項權宜政策?諸多問題疑慮,建議政府對於長期照顧的人力需求規劃應有更完整的設計,並考量服務的品質與受照顧家庭的需求與特性,如此才有利於受照顧家庭,並彰顯司法單位「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價值。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via npf.org.tw
這樣的建議很不錯,不過要克服標籤化的障礙,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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