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恆達:消除語言中的偏見與歧視

畢恆達
最近針對台大醫學系學生不認真上課的批評,教務長與醫學院院長不約而同歸因於,這是一門由「校外年輕女教師」所教授的課程。不只與事實不符,而且傳達了對於「年輕」、「女性」教師專業的質疑與偏見。

西方早就在八○年代編纂「無偏見/無歧視字典」,致力於消除語言中的性別、年齡、種族、地理、身心等歧視。只是在台灣我們仍然不時會看見,將新生訓練稱為Freshmen Orientation(儘管有一半的大學生是女性),或將智慧鐵人創意大賽命名為Intelligent Ironman Creativity Contest(儘管第一屆冠軍隊伍為北一女中),將系主任稱為Chairman(儘管有愈來愈多的女性主管)。

語言承載了許多根深柢固的文化傳統,也傳達了說話者的立場與觀點。當我們使用「愛心媽媽」這個詞語來指涉關心、收養流浪動物的人。它是讚詞,還是強迫她們你丟我撿、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說詞?我們能否接受對流浪動物「安樂死」;它們其實並沒有瀕死,又何樂可言?同樣都不是台灣人,來自歐美國家的稱為「外籍人士」,來自東南亞的就變成「外勞」。而學術界也不自覺有類似的偏見,討論東南亞(弱勢國家)移工,就使用「族裔」的理論,而討論歐美(強勢國家)的移工,就使用「文化」的概念。

名詞隱含價值;怎麼說,更是傳達了不同的意義。例如「我很醜,可是我很溫柔」,奠定了趙傳在歌壇的地位,但「我很溫柔,可是我很醜」,恐怕就無人傳唱了?再舉一例,我們經常看到媒體有這樣的報導「每隔00小時就有一位婦女遭強暴」,假設我們將之改成「每隔00小時就有一位男人強暴女人」,他們建立在大約相同的事實基礎上,可是前一句強調的是女性受害的嚴重性,後一句強調的是男性成為加害者的普遍性,前一句呼喚的是我們要幫助女人、改善婦女的處境,而後一句則提醒男人應該要自省,不要成為加害者。同理,若要制訂一條性別平等的法令,任何委員會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和「男性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二」,這兩種寫法有沒有差別?

許多女性主義者強調「命名」的重要性。當絕大多數的性侵加害者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的時候,使用性別中立的語言,會模糊了男人對於性暴力所應擔負的責任。從「大雄毆打玉珍」、「玉珍遭大雄毆打」,到「玉珍挨打」,再到「玉珍是受暴婦女」,男性逐步消失不見,「受害」則逐漸變成女性的認同標記。使用被動式,讓性侵與家暴變成女人的問題,而男人則在此圖像中遺漏了。

語言歧視並非只停留在文字的層次,它潛移默化形塑了我們的價值,進而影響行動。以世界地圖做為比喻,非洲的面積相對於中國加上美國的面積,何者為大?很多人可能會很訝異,非洲的面積居然比中國、美國、印度、西歐、北歐,再加上阿根廷的面積還要大?原因是,我們已經太習慣於教室牆上那幅過度誇大北半球面積的麥卡托或羅賓遜投影地圖了。如果以為語言是客觀的,以為有簡單素樸的如實描述,也就會錯失了檢視自己價值觀點的機會。

(作者為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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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性別意識,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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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 國家是共犯(周玲妏) | 頭條要聞 | 蘋果日報 | 20091001

筆者擔任高雄市議員已經是第二屆,陸陸續續接到一些陳情是有關校園性侵,而校方卻息事寧人的校園危安事件。其實類似事件,報章媒體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披露,只是不見我們教育的主管單位,不管是中央的教育部還是地方的教育局或教育處,能夠有擔當或有魄力的在法令面或者是行政措施上有斷然處置的決心。

裁決團體需公信力

仔細剖析中間的環節,會發現到上從教育部下到各級學校單位,儼然就是一個龐大的共犯結構。在中央方面,教育部本就該修法改變處理校園性侵的裁決機關—教評會的組成比例。如果一件必須專業人士來客觀處置的校園性侵案件,卻仍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來組成裁決機關,豈不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就有一個案例,光是處理涉嫌教師要不要停聘的決定,投票結果除家長代表一人贊成外,其餘都反對。反對理由是,調查結果還沒出來應該保障老師的工作權。那學生的受教權誰來保障呢?筆者認為,一般校務可依此辦法辦理,但這種需要各領域專業的校園性侵案件,應另訂辦法組成具公信力的裁決團體。
在地方部分,教育局承辦人員及部分主管會因為同理心不足,而將無效率的處置過程推給法令未修。校方呢,則會因為校長考量個人前途,所以事發時,除了打算私下和解以息事寧人外,整個處置過程就是不專業,即使我們的教育局辯稱說常辦講習,但經過了解,參與講習的人往往不會是第一線處理的相關人員。筆者為了解決學校第一線處理人員的專業問題,已提案要求成立人才資料庫,並不定期抽查第一線處理人員對於相關法規及程序的熟稔程度。至於少數校長息事寧人的態度,筆者也將努力責陳教育局認真考核這些不適任校長。
前陣子得知立法院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狼師條款,只要教育人員涉及性侵害行為,並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這是一次大勝利,不過筆者覺得這仍不夠,原因是當調查報告產出的結果不是大家所滿意的,那就應該要有一套監督機制。筆者認為,調查報告誠屬政府公文書,也具一定法律效果,只要在不妨害當事人秘密的情形下,就應該如同地方政府其他公文書,接受由人民所選出的民意代表來進行監督。且主事者,包括教育局相關人員及學校校長得列席議會接受備詢。這樣作的用意,是為了補足未修法前,校評會恐會遭外界質疑專業性不足的把關動作,也有替代全民監督的意味。

應捍衛孩童受教權

校園本該是最安全的地方,教師及校長本來也是受人尊敬的行業。過去一些老鼠屎的不良示範,的確讓家長及孩子擔心受怕了。既然制度先天設計不良,作為民意代表,為了捍衛孩童的受教權,理當也應當將這事實公諸於眾,請大家一起來守護孩子,讓他們開開心心上學,也能平平安安回家。

作者為民進黨高雄市議員

贊成!有民意代表關心這樣的議題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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